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规范企业研发经费管理,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17〕15号)和《桐乡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桐政办发〔2018〕5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条 研发经费(R&D经费)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申请财政补助研发经费总额的10%。
第四条 在桐乡市内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依法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申请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
(一)企业研发经费须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立明细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研发项目的,须对每个项目的研发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申请年度研发经费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且执行加计扣除政策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当年度研发费用总额20万元以上,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经费总额占全部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三)申请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研发经费申报补助金额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过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额为依据。企业销售收入以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依据。
第六条 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申报材料:
(一)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全套资料;
(三)研发项目管理台账(包括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及项目验收或结题报告等资料)。
第七条 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分为两部分: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补助:企业需连续两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企业申报年度研发经费与上年度研发经费的差额给予一定比例(10%以内)的研发经费财政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其他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根据企业申报年度的研发经费给予企业一定比例(10%以内)的研发经费财政补助,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补助额度在应补金额基础上提高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同一企业享受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
第九条 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于每年下半年受理申报,具体受理时间市科技局有关申报文件为准。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已补助的费用全数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