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桐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8-07-24 14:2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工业转型升级中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和对全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规范桐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嘉兴市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或工业企业为主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 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第五条 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品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第六条 推进以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管理水平为目的的信息化技术的开发、应用;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国内外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为企业重大问题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组织对重大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认证。
  第七条 围绕本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科技成果的综合运用能力。根据企业技术发展方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八条 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对企业各类工程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开展技术培训。
  第九条 为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人才、信息、咨询、检测分析等服务,促进行业、区域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业升级。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1.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科技意识,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定位与功能明确,组织机构合理,技术中心的各项任务得到落实;企业技术创新业绩显著。
   2.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力,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开发能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居前列;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成效明显。
   3.有技术水平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企业拥有工程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技术中心中从事产品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全厂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50%以上;企业在引进、培养、激励人才方面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4.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经费有确实保证。技术开发经费纳入企业年度预算计划,企业每年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支出不得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经费支出单独列帐,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5.企业技术中心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必须的设备、检测仪器和场地,技术开发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万元。
   6.企业重视“产学研”合作,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桐乡市企业技术中心;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近二年内企业有偷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的。

第四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二条 桐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1.申报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桐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②《桐乡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认定报告》;
   ③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以上完整纸质材料一套,同时须报送电子文档一份。申请材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对申报单位填写的《认定报告》按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企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名单。
   3.对进入名单企业,在征求环保、安监部门意见基础上予以认定,由经信局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桐乡市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认定嘉兴市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重要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26日开始施行,原《桐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