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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复核

更新时间:2018-07-25 15:40:31

一、服务对象

省内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二、确认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7]28号)、省知识产权局 经贸委《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

三、确认程序

1.企业及科研院所向所在地市、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经贸局提交申请;

2.所在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3.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按评选标准初选;

4.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经贸委认定或确认复核结果;

5.下发认定文件和复核文件。

四、办理时限

自由申报,定期认定,三年到期复核。

五、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复核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四)企业近三年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2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其中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六)企业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同一企业可以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不同级的专利示范企业。

申报复核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复核表(见附件);(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三)授权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确认部门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

沈方英(812室) 

咨询电话:0571-87054065 

七、监督部门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

八、流程图


九、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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