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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更新时间:2018-07-24 14:25:59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3〕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光伏相关设备、节能环保设备、临港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型轻纺机械、核电关联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农林机械、电力电器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范围内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单位使用的单机或成套装备及关键核心部件。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我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创新程度高。申报的首台套产品原则上是应用信息化技术、采用数字控制的工作母机或重要总成、组件;申报企业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或在产品用途上有重要拓展,达到同类产品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2、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采用的嵌入式软件已登记软件著作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已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能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4、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产品属特殊行业无法检测的,请说明情况并出具用户单位产品关键技术指标的使用情况);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申报产品为近三年内开发成功的产品。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经信局(经商局、经发局)提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当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汇总上报嘉兴市经信委。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嘉兴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见附件);
  2、嘉兴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主要包括申请首台(套)认定主要理由、技术来源、产品技术特点、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内容;
  3、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
  5、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大型成套设备,可以适当放宽;
  6、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用户使用意见;
  8、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申报材料纸质、电子版各一份。
  第八条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开展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认定采用材料预审、实地考察、集中评审等方式,初步形成当年度首台(套)产品名单,并在嘉兴经信网上公示7日后发文公布。
  第九条 市经信委对申请单位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资格的单位,撤消已授予的首台(套)产品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首台(套)产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经信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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