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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说明

更新时间:2018-08-11 10:33:24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1、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近三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3%以上,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开发出多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

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的,可优先确认。

2、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浙江省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

(二承担过多项国家或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研发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省转化、产业化;

(三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和在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海外研发机构落地浙江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3、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是领域或者地区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平台

(二)以园区或产业基地为依托的,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达30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达5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以上,拥有发明专利10件以上。以孵化器为依托的,在吸引海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海外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入驻,或帮助在孵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外先进技术,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建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已与多个外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通过科技创新培育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优先支持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G20国家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申报单位。

二、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资质材料(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三)与外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三、支撑条件

1、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发活动的优秀国合基地,将通过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经科技部和省科技厅上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可单独申报一项国际合作项目,不计入限额申报数,其中以企业为依托允许申报承担2项省科技计划项目

以中介机构、孵化器和园区为依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服务活动的优秀国合基地,给予100-150万元的奖励,按发展要求由基地自行安排用于国际科技合作相关的研发活动、人才引进、合作交流等。

2、国合基地推荐的优秀国外专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聘请为省科技厅海外专家并颁发证书。

3、择优推荐省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推荐省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对国合基地在国(境)外申请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先给予相关补助。

5、支持以联盟的形式加强国合基地间的合作交流,支持基地联盟成为国合基地相互学习、资源共享的平台,促进国合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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